本標準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
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
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
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
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
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
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其加速審查費,
每類加收新臺幣六千元。
|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
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
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
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
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更
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授權登記申請案
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依授權登記案件數計算之;如為再
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亦同。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移轉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
請移轉多件相同事項者,依移轉登記案件數計算之。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十四、申請商標代理人登錄或異動登錄,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申請補發或換發註冊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依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考試報名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取得方
式之一為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及格。本考試之考試科目包括「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
實務」、「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商標爭議實務」及「商標
檢索及分析」五科,可單獨報考,採科別及格制,應試科目成績及格
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成績單寄發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三、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明定報名參加本考試者,依其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繳納報名
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之考科包括「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實務」、
「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及「商標爭議實務」四科,考量
其直接材(物)料、人力、間接成本及其他成本,爰於第一款
明定參加紙本考試之報名費為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之考科為「商標檢索及分析」一科,考量其直接材
(物)料(含電腦網路通訊設備及商標檢索系統測試)、人力
、間接成本及其他成本,爰於第二款明定電腦化測驗之報名費
為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新增第七條之一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