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14520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增訂第7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智慧財產局

立法總說明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歷
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
商標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取得方式之一為經商標專責機
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復依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但得視考
試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為推動商標專業能力認證制度,明定關於該專
業能力認證考試之行政規費,爰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修正本標準第七條
之一、第八條,增訂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報名費及其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依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考試報名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取得方
    式之一為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及格。本考試之考試科目包括「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
    實務」、「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商標爭議實務」及「商標
    檢索及分析」五科,可單獨報考,採科別及格制,應試科目成績及格
    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成績單寄發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三、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明定報名參加本考試者,依其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繳納報名
    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之考科包括「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實務」、
          「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及「商標爭議實務」四科,考量
          其直接材(物)料、人力、間接成本及其他成本,爰於第一款
          明定參加紙本考試之報名費為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之考科為「商標檢索及分析」一科,考量其直接材
          (物)料(含電腦網路通訊設備及商標檢索系統測試)、人力
          、間接成本及其他成本,爰於第二款明定電腦化測驗之報名費
          為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新增第七條之一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