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依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考試報名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取得方
式之一為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及格。本考試之考試科目包括「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
實務」、「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商標爭議實務」及「商標
檢索及分析」五科,可單獨報考,採科別及格制,應試科目成績及格
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成績單寄發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三、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明定報名參加本考試者,依其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繳納報名
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之考科包括「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實務」、
「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及「商標爭議實務」四科,考量
其直接材(物)料、人力、間接成本及其他成本,爰於第一款
明定參加紙本考試之報名費為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之考科為「商標檢索及分析」一科,考量其直接材
(物)料(含電腦網路通訊設備及商標檢索系統測試)、人力
、間接成本及其他成本,爰於第二款明定電腦化測驗之報名費
為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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