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
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
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
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
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
〔立法理由〕
一、海域土地之申請及使用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由該署核准
    及辦理國有不動產土地使用及償金繳納等程序。
二、使用海域土地償金計費方式,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示辦理。本辦法
    之償金提撥範圍包括離岸風場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
    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
    運日止。
三、海域土地分區依內政部公告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為分區界線
    ,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以彰化縣為例,行政區界
    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之範圍,為彰化縣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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