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
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範圍、一定比率、發放作業與
使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
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海域土地,進行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第二條
)
三、海域土地申請與使用管理之主管機關及償金提撥範圍。(第三條)
四、海域土地償金收益之提撥分配比例。(第四條)
五、海域土地償金收益之用途。(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