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 、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本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商兼職規範。 二、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為國家考試進用 人員,且屬本法第二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爰有關渠 等經商兼職相關事項,仍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