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6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15013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
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
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
關定之。」是擬具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
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之經商兼職予以規範。本辦法條文計四條,其規定重點如下:
一、規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商兼職規範。(第三條)
四、規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