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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
外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立法理由〕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
、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商兼職規範。
二、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為國家考試進用
    人員,且屬本法第二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爰有關渠
    等經商兼職相關事項,仍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