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
格及條件;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
派)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立法理由〕 參照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時,
應成立審查會,並定明審查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以提升審查結果之公正
性及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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