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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
工程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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