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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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之養護及管理,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
下簡稱工程分局)。
〔立法理由〕
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之養護及興建。
二、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三、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四、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六、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七、國道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事項。
八、國道維護、管理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國道工程事項。
〔立法理由〕
工程分局之權限職掌。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
工程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
爰為本條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