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20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並自107年2月1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立法總說明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
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
、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
項皆有所規定。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法,業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本局設各
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爰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其要點如下:
一、工程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工程分局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工程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