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除應督導及管理其醫師應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及其相關規定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外,並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航空人員之心理檢測及諮商服務。
二、航空人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
三、急救訓練、心肺復甦術及航空生理教育工作。
四、推動航空醫學活動,促進航空醫學交流事項。
五、有關航空醫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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