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茲以修正條文第四條已明定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訂定、修正之核定程序,以及現行條文第六條、
    第七條已明定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核定
    權責,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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