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茲以修正條文第四條已明定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訂定、修正之核定程序,以及現行條文第六條、 第七條已明定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核定 權責,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