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於廣播電視事業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出版事業
為文化部。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發
    布生效,其中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內容:「···針對動員實施階段
    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本辦法」,爰變更本辦
    法於廣播電視事業之主管機關為通傳會。
二、行政院新聞局已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文化部並於同日成立
    ,原屬行政院新聞局之出版事業均已移撥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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