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復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九日修正公布,因本辦法原訂定機關為前行政院新聞局,隨其組織及業務
業經調整,移由本會會銜文化部修正發布,茲配合調整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且為修訂不合時宜及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條文,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
則,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共計十條,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二、修訂不合時宜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修正引用廣電三法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新增大陸、港澳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及新聞從業人員之準用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