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948029200號 、文化部文版字第 109103340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 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復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九日修正公布,因本辦法原訂定機關為前行政院新聞局,隨其組織及業務
業經調整,移由本會會銜文化部修正發布,茲配合調整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且為修訂不合時宜及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條文,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
則,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共計十條,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二、修訂不合時宜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修正引用廣電三法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新增大陸、港澳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及新聞從業人員之準用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六)。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