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
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頭端係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
    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因節目訊號源有無線電視接收
    、遠地光纖(專線)傳入、衛星接收及本地播放等各種組合方式,及
    因應科技演進與快速變化,爰其頭端設備至少應包括目訊號源之接收
    、調變及傳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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