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收養或被收養時,得分別由其擬結婚對象、被收養
人或收養人持前條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
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立法理由〕
一、考量人工生殖子女已屆成人,有可能發生收養子女之情事,故增訂人
    工生殖子女擬收養時亦應查詢親屬關係之規定。
二、內政部訂有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辦程序已有明
    確規定,爰就本條文內容加以簡化,並刪除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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