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7040211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7條,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係依據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其目的在規範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所生之子女,於擬結婚之對象有違
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或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
條之一規定之虞,或有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向主管機關申請親屬關係查詢之程序,該辦法始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由前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以署授國字第0九六0四00五五二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歷經四次修正,目前雖尚
未曾受理查詢之申請,惟考量內政部已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台內戶字
第一000一二五九二0號令訂定發布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對於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程序已有所規定;另基於人工
生殖子女於收養關係中,可能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現行辦法並無此考量
;此外,現行條文亦有語意未盡明確之處,爰擬具「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
係查詢辦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親屬關聯資料之人及有關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對象或收養關係人間,是
    否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定違反情形之人及其之程序(修
    正條文第四條)。
四、主管機關回復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之時限、方式及內容限制(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本辦法所定查詢業務委任或委託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