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場所環境,應保持清潔,並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涉
及製造生物技術產品者,應對病原體進行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
生及安全。
〔立法理由〕
一、製造業者場所環境應符合之規定。
二、本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二、從事醫
    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爰本條所稱醫療器材業者指
    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及醫療器材設計
    ,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之業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