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護理機構:代表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該法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
    (一)個人設置者:負責資深護理人員。
    (二)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附設者:該法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第三款個人設置者與其他法人依有關法附設者並列,二者間非為原則
    與例外之關係,爰不以但書表示,改立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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