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者,應為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
法人、團體,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認證論壇 (IAF)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
    證(ISO/TS22003)證書。
二、置有專職之稽核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證書
        。
  (二)領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
        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
        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
        畢業證書。
前項第二款稽核員,應具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食品衛生安
全與相關法令知能及至少二年以上稽查經驗。
前項稽查經驗,得以於食品工廠擔任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或衛生
管理人員之年資抵充,並以抵充一年為限。
〔立法理由〕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公告之「農業化學科
    、桑蠶科、植物病蟲害科及水產科等農業技師得歸類目前之技師分科
    一覽表」,明定領有水產技師考試及格證書或技師證書者,應向該會
    提出請領或換發技師分科證書之申請,申請資料將由該會轉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申請者應相關考試之應試資格、科
    目及工作經驗,審查認定歸類為「漁撈科技師」證書或「水產養殖科
    」技師證書。經核定發給或換發「水產養殖科」技師證書者,方得據
    該科技師證書擔任水產品加工業專任專門職業人員,爰刪除第一項第
    一款水產技師。另,酌修第二款國內學歷採認依據文字,以臻明確。
二、為一致要求稽核員應具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資格及稽查經驗,明
    定所有稽核員皆應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及相關稽查經驗
    至少兩年以上,爰酌修第二項文字。
三、考量曾於食品工廠從事品質管理或衛生管理等工作人員,了解食品良
    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知識,及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工作,故可減少
    稽查經驗年資一年,新增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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