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
申請人。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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