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無謀生能力為要件,請領同條第一項之遺屬年
  金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
      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
      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
      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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