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 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 三、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規定,增列「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