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
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
三、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規定,增列「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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