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 現行第二項「申請人」為「發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