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
    現行第二項「申請人」為「發掘者」。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