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執業機
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植物診療師證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四、執業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五、擬執業之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者,免附
    。
前項第一款文件應檢附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第一項申請文件未齊備,經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植物診療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應繳納
    相關規費,參考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四條,爰為第
    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第一款文件均應檢附正副本,正本於驗畢後發還,爰為第二項
    規定。
三、第一項申請文件未齊備之處理方式,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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