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使用行為內容,致使
用面積、長度或水量變更而有繳納或退還差額之必要者,其差額依前條各
款規定計算。
〔立法理由〕
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原許可事項之內容者,若
涉及差額規費之繳交或退還者,應明定其差額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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