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十五條、第十七條等規定,申請人應就各該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
得為之,為明確規範前開法規所定許可事項之收費項目及金額,俾利遵循
,爰訂定「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各該規費繳納事項。(第二條)
三、核予許可內容變更,應繳納差額。(第三條)
四、本標準免徵規費態樣。(第四條)
五、本標準規費繳納過渡緩衝規定。(第五條)
六、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