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造船廠建造供輸出之漁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漁船船圖(含一般布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二份。
二、建造船舶買主訂購船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依前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
出口同意書,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檢附原許可建造文件及前項規
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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