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包括土地使
  用分區編定前,原已依法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於使用分區編定後不
  合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相關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之
  土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