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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包括土地使 用分區編定前,原已依法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於使用分區編定後不 合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相關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之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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