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95.08.1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立法理由〕
由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整併修正,並依主要畜牧設施種類分款明列家
畜、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其中第二款之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
建基準,增列鵪鶉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以及蛋鴨舍不得以巴達利籠
飼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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