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95.08.1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100043678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依畜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申辦畜牧場登記,主要畜
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九十
五年八月十日訂定發布「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迄今歷經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
茲因鵪鶉納入本法指定家禽及家禽產業發展需求,增列養鵪鶉設施土地總
面積及修正有關禽舍其土地總面積之規定。另因應全球減碳議題之發展,
針對畜牧設施設置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就其養禽、養畜設施之使用土地
總面積規定,酌予放寬。爰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其修正重
點如次:
一、附表一增列鵪鶉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針對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增訂其養畜、養禽設施之最
    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之規定;附表三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
    興建基準新增鵪鶉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及鵪鶉舍之最小興建面積
    換算規定,並增列蛋鴨舍不得以巴達利籠飼養。(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