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抵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於產品抵達港埠後,填具申報
書,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輸入港埠
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報查驗。
前項申報查驗,有文件缺漏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先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查驗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查驗。
〔立法理由〕 一、參考查驗要點第四點、第五點、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規範報驗義務人向查驗機關申報查驗之時間、應備文件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規範缺漏之補正及未於期限內補正之處理方式,參考飼料或飼料添
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四條、食品查驗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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