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其工 作內容,應為從事漁船船長、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駕駛人以外之幹 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配合第十一條修正,將動力小船修正為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為統 一用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