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監事會設置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各若干人,秉承監事主席及輪值監事之
  指導監督,執行職務,必要時並得設置監查室。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
  由理事會任免之,但須經監事會之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會計、銀行等科系之畢業生
  ,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並服務信用合作社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者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集中予以短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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