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設置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各若干人,秉承監事主席及輪值監事之 指導監督,執行職務,必要時並得設置監查室。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 由理事會任免之,但須經監事會之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會計、銀行等科系之畢業生 ,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並服務信用合作社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者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集中予以短期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