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