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據有關合作社令訂定之。

  監事輪值及分擔職務辦法,由監事會決定之。各監事仍可個別行使職權
  ,惟提請理事會辦理之事項,應經監事會通過後行之。

  監事會設置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各若干人,秉承監事主席及輪值監事之
  指導監督,執行職務,必要時並得設置監查室。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
  由理事會任免之,但須經監事會之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會計、銀行等科系之畢業生
  ,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並服務信用合作社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者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集中予以短期講習。

  監查工作,每半年至少舉行定期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庫存及其他社
  務、業務。

  監查之事項如左:
  一、社員與職員之關係。
  二、事務與會計組織及管理。
  三、法令之遵守情形。
  四、章程及規則之遵守。
  五、社員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
      形。
  六、社員名簿、檔案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七、業務計劃之執行與運營方法之檢討。
  八、各項收入。
  九、各項支出。
  十、現金、存款及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與管理。
  十一、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與保管。
  十二、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十三、預算、決算之審核。
  十四、合作教育及對外公共關係。

  監事監查時,得請理事會提供各種簿冊、書表及其他依法應備之書類。
  必要時,並可請理事或有關職員說明。

  監事會應置備監查薄,將監查人,監查結果及送請理事會辦理要點,分
  別記載。
  定期監查結束後,監事會並應提出監查報告,送請理
  事會辦理。

  依照前條規定,送請理事會辦理事項,應請理事會書面答覆。

  年度結束,監事會應提出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大會。

  監事及監查人員,對於所監查之社務,業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
  外散佈。
  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信譽受損害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