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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期貨交易法第三條所定義 之期貨商品以及其他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 或該等商品所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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