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本事項。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時,應依該業務之規
定辦理並遵守本事項第十九條之規定,其餘不適用本事項。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應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運
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依該業務之規定辦
理並遵守本事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餘不適用本事項。
信託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受託機構,以避險為目的而運用信
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避險
計畫規定辦理,不適用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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