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資格測驗包括「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及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
前項「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及「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除
每年舉行三次筆試外,本公會並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之筆試,「投信投
顧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得以電腦應試方式為之。
第一項「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除每年舉行二次筆試外,並
得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舉行不定期之筆試。
第二項修正將每年筆試舉行四次改為三次,為顧及修正前考生權益,修正
條文自一百一十年開始實施。
〔立法理由〕
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證基會建議辦理「證券、投信投
顧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之筆試測驗次數,由每年辦理 4次(次/季
)減少為3次(次/4個月),輔以增加電腦應試測驗地區與場次,經本公
會第 7屆第 7次會務及產業推廣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證基會所提建議,
並自 110年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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