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89)中 信顧字第1117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11 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證(四)字第87966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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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四)字第1 0655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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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中華民國 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30710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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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1156 9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 、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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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2723 8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 、第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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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6000123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第13條之附件 1、附件2;並自即日起適用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0123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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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60010987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及第13條之附件一、二,自即日起 適用(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 9600672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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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70006792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347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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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53 5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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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0000385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17198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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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00009754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47926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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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02005251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刪除第14 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 0399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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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資格測驗包括「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及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
前項「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及「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除
每年舉行三次筆試外,本公會並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之筆試,「投信投
顧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得以電腦應試方式為之。
第一項「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除每年舉行二次筆試外,並
得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舉行不定期之筆試。
第二項修正將每年筆試舉行四次改為三次,為顧及修正前考生權益,修正
條文自一百一十年開始實施。
〔立法理由〕
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證基會建議辦理「證券、投信投
顧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之筆試測驗次數,由每年辦理 4次(次/季
)減少為3次(次/4個月),輔以增加電腦應試測驗地區與場次,經本公
會第 7屆第 7次會務及產業推廣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證基會所提建議,
並自 110年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