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
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
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
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
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
能力。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第一項所
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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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加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
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
並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
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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