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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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
  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
      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
      合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
      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
      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
      能力。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
  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
  定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
  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
  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
      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
      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
      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
      能力。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第一項所
  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加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
      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
      並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
  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