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四、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六、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
    三年者。
七、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
    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
    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未滿一年者。
八、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撤換或解
    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年者。
九、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十、違反信託業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信託業務,經判刑確定,執行
    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十一、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者。
十二、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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