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除應遵守前
條各款所列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作廣播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時,應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公司
名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目資料僅供
參考」。
二、製作電視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或於其他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期貨交易分
析時,應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公司名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三、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
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四、期貨顧問事業應訂定內部審核程序,期貨交易分析之內容於發表前
,應經部門主管審核後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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