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會計師有前條所列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其所涉缺失情節輕重,採行下列處
置措施:
一、函請會計師確實改善。
二、公告會計師缺失。
三、於一段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申請股票上櫃公司
    財務報告。
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者,本中心應辦理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公告並陳
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一段期間,得為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二個月以上六個
月以下。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本中
心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參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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