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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特定客戶授權 委託自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為避免交易紛爭及業務人員操縱舞弊,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 委託,應確保客戶委託係依公平及衡平之方式予以執行。期貨商或期貨交 易輔助人尤應注意依相關規定適當保存完善之委託紀錄及交易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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