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特定客戶授權 委託自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12 1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908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292 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3903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屆理監事第19次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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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272 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4年6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24154號函)(原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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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5 27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46504號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接受特定客戶授權委託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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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5000241 8號函修正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5001518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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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12 1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908號函准予備查)

立法總說明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開放期貨商因交易人之錯誤申報更正帳號,「期貨商
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戶申報處理作
業要點」,爰修訂本自律規則第7條第3項。

法規異動

修正

為避免影響市場安定,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落實分
層負責,加強內部控制,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託買賣人員平時應維持良好之體力與精神狀況,接受客戶委託時應
    集中注意力,對於客戶電話委託內容宜再次複述確認,以降低錯誤發
    生機會。
二、宜考量自身因素,適度加強電腦輔助交易系統,提供下單邏輯檢測功
    能,以分擔受託買賣人員之工作量,避免人為疏失造成錯誤。
三、宜考量受託買賣人員之專業職能及其身心狀況等個別差異,賦予適當
    之職務與工作負荷量,避免不當之工作配置,影響工作績效。
四、宜依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風險管理政策、對客戶徵信與風險評估的
    結果等各項因素,建立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對於密集、顯著
    優於市價將大量成交之委託,應有重覆確認之功能。上述電腦系統安
    全控管機制應經過交易電腦系統測試。
五、接到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單應經由部門主管簽核。
六、建置上述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七、受託買賣授權委託時,應於委託單標註「授權委託」字樣,與其他種
    類委託單可明顯區別。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接受授權委託造成市場衝擊時,除儘速處理外
,亦應同時通報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或相關單位,俾將市場影響降
到最低。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接受授權委託發生錯帳或因交易人之錯誤受理
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除儘速處理外,若錯帳數量或金額達臺灣期貨交易
所「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 5點(二)之媒體資料
申報標準,則應在發現錯帳時即通報臺灣期貨交易所(僅發生帳號錯誤之
錯帳除外),俾將市場影響降到最低。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開放期貨商因交易人之錯誤申報更正帳號、原書面申
報調整為媒體資料申報,及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爰修訂本條文第 3項之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