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為加強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客戶授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控
管,以維護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客戶間之權益及避免交易糾紛及業
務人員操縱舞弊,特訂定本自律規則。

授權委託(Careful Discretion Order)係指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
受特定客戶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
助人代為決定價格、交易(下單)時間之委託。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俾
使授權委託得依當時相關市況,以盡可能有利於客戶之價格成交。
除成交價格外,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注意成交時效
及價格穩定性等其他因素,俾維護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客戶雙方權
益。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是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判斷依據,則應視
委託數量、市場價格、價格波動性、流動性等相關因素決定之。
若遇客戶質疑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應對
客戶提出前項判斷依據之相關決定因素資料,並由內部稽核作成選案查核
報告。
第一項所稱特定客戶,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
    、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
    、期貨服務事業、槓桿交易商。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出具載明由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其詳盡
        說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
        分告知及瞭解且同意簽署為特定客戶之聲明書。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自然人特定客戶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
交易經驗,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具
    備期貨專業知識者。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開戶滿六個月。
  (二)提出最近一年於期貨市場交易滿二十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
        ,亦同。
  (三)未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或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但已結案且已
        滿三年。
自然人特定客戶得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或自行以書面方式簽署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聲明書。惟對於已填具委任授權書之客戶,期貨商或
期貨交易輔助人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
使用電子簽章辦理,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
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自然人特定客戶以線上
方式申請授權委託,應於網頁提供含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
意事項之內容予客戶審閱,其簽署程序如下:
一、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
二、點選進入載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內容至簽
    署聲明書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授權委託相關權利
    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完整內容,並確認己受充分告知及瞭解且
    同意簽署為特定客戶為依據。
三、自然人特定客戶以電子簽章簽署聲明書後,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已向其詳盡說明授權委託相關
    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瞭解且同意簽
    署為特定客戶之聲明書副本予客戶,客戶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
    效。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自然人特定客戶之授權委託,應訂定符合下
列各項之內部管控措施:
一、應對客戶屬性或適當性作充分之評估及瞭解。
二、應告知客戶授權委託相關風險事項。
三、接受客戶授權委託之時間區間、頻率及執行價格範圍等方式之限制。

為避免交易紛爭及業務人員操縱舞弊,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
委託,應確保客戶委託係依公平及衡平之方式予以執行。期貨商或期貨交
易輔助人尤應注意依相關規定適當保存完善之委託紀錄及交易憑證。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確定經紀部門及自營部門間應
有適當之防火牆,俾使自營部門無法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為自行買賣之參
考依據。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採行相關之內部控制措施,俾
使業務人員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為業務人員自行從事期貨交易之參考
依據。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如遇客戶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
依照內部控制制度所訂之交易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經前項程序,若發現糾紛之發生可歸責於經辦人員之疏失或違規,則當依
相關法規或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若係客戶之疏失或惡意之行為,仍
應依相關法規處理。

為避免影響市場安定,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落實分
層負責,加強內部控制,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託買賣人員平時應維持良好之體力與精神狀況,接受客戶委託時應
    集中注意力,對於客戶電話委託內容宜再次複述確認,以降低錯誤發
    生機會。
二、宜考量自身因素,適度加強電腦輔助交易系統,提供下單邏輯檢測功
    能,以分擔受託買賣人員之工作量,避免人為疏失造成錯誤。
三、宜考量受託買賣人員之專業職能及其身心狀況等個別差異,賦予適當
    之職務與工作負荷量,避免不當之工作配置,影響工作績效。
四、宜依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風險管理政策、對客戶徵信與風險評估的
    結果等各項因素,建立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對於密集、顯著
    優於市價將大量成交之委託,應有重覆確認之功能。上述電腦系統安
    全控管機制應經過交易電腦系統測試。
五、接到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單應經由部門主管簽核。
六、建置上述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七、受託買賣授權委託時,應於委託單標註「授權委託」字樣,與其他種
    類委託單可明顯區別。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接受授權委託造成市場衝擊時,除儘速處理外
,亦應同時通報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或相關單位,俾將市場影響降
到最低。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接受授權委託發生錯帳或因交易人之錯誤受理
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除儘速處理外,若錯帳數量或金額達臺灣期貨交易
所「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 5點(二)之媒體資料
申報標準,則應在發現錯帳時即通報臺灣期貨交易所(僅發生帳號錯誤之
錯帳除外),俾將市場影響降到最低。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開放期貨商因交易人之錯誤申報更正帳號、原書面申
報調整為媒體資料申報,及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爰修訂本條文第 3項之內
容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對於所屬業務人員應進行教育訓
練,針對受託買賣規定及法令予以加強宣導或傳閱各級業務人員知悉遵行
。另應針對各種糾紛案例加以研討,並作成訓練教材以為殷鑑,防止類似
糾紛之發生。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