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董事會應認知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面臨之風險
,除應負責監督以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外,並負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
。
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得由董事會成員或各管理階層相關
主管所組成,並直接隸屬於董事會,該委員會至少每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
,俾有效規劃、監督與執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管理事
務;若遇偶發之緊急事件,風險管理委員會亦得隨時視情況召開之。但他
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已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者,得兼辦期貨信託事業之風
險管理業務。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訂
定完善之控管計畫。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所經理之所有期貨信託基金(含全
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部分)之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
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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