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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總風險 暴露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總風險暴露以交易所生最大可能之損失為衡量標準,不包含為規避未 來交割之匯率風險而承作之外匯店頭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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